为进一步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不断提升住建品质,9月14日,东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补充明确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及调整装配率计算要求的通知》。近日,东莞市住建局对该通知进行政策解读,提炼“三个重点”。
该解读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实施范围进行补充说明。主要是对《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范围通知》)第一款内容进行补充说明,重点明确东莞装配式建筑实施项目为新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包括新出让地块项目(含招拍挂、集体流转等出让形式)、城市更新项目、旧地块重启建设项目(重新办理建设规划条件或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2020年12月31日前,新建非财政投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计容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以地块容积率上限值计算,下同),应实施装配式建筑。2021年1月1日起,新建非财政投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计容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应实施装配式建筑。
该解读指出工业类、居住类项目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的调整范围。主要是在《实施范围通知》第三款内容的基础上对工业类项目的实施范围进行调整,进一步明确单体地上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以工程规划许可证数据为准,下同)的厂房、仓库,规划高度在60m以下(含60米)的不作装配式建筑评价要求。对于单体地上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厂房、仓库,规划高度在 60m 以上的,纳入装配式建筑评价范围。
工业类项目采用《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项目预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预评价通知》)附件2-3“东莞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三”开展装配式建筑预评价的,厂房、仓库建筑的计容建筑面积,可不计入项目应采用的水平预制构件面积数量的计算基数。当厂房、仓库建筑采用钢结构、钢混结构体系的,厂房、仓库建筑的计容建筑面积,可计入项目应采用的水平预制构件面积数量的计算基数。
工业类、居住类项目内配建的教育用途建筑按《实施范围通知》中教育类项目的要求执行。教育用途建筑指幼儿园、职工学校、教学(培训)中心(楼)等以教育、培训为主要用途的建筑物。
该通知对装配率计算项的调整与补充进行解释说明。《预评价通知》附件2-3“东莞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三”“基本要求”中项目应采用的水平预制构件面积是指预制构件的净面积,不包括预制构件间连接部分的后浇混凝土面积。计算装配率“水平结构预制部品部件应用比例”评分项时,可按相关标准计入预制构件间连接部分的后浇混凝土面积。
来源: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