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执行《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国管局银保监会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标〔2020〕65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的通知》(粤建科〔2021〕166号)要求,决定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助力实现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现将《东莞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东莞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docx
东莞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实施《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动绿色建筑加快发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国管局 银保监会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标〔2020〕65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的通知》(粤建科〔2021〕16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到2021年基本建立与《条例》相配套的政策文件体系和绿色建筑全寿命期监管体制机制;全面推进新建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2021至2023年我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分别达到75%、80%、90%;星级绿色建筑面积持续增加,到2023年,全市按一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的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5%。全市装配化建造方式占比稳步提高,建筑能效水平不断提升,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绿色建材应用规模进一步扩大。
1.建立条例配套文件体系。以贯彻执行《条例》为抓手,制定绿色建筑管理配套政策,建立绿色建筑规划和建设、运行和改造、技术发展和激励措施等全寿命期工作推进机制,压实建设、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检测、验收等各方主体及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法治轨道。(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2.推动专项规划落地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于2022年3月底前完成我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编制,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和绿色技术体系等内容,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并提出符合详细规划科学体系和逻辑的绿色建筑技术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各镇街(园区)和市自然资源局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把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各镇街(园区)依职责分别牵头,市发展改革局配合)3.强化立项用地阶段管控。市自然资源局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要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出具规划意见时,应在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附件中注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建设单位应强化首要责任,在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应明确绿色建筑等级、技术以及节能减排等内容,将绿色建筑的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预算,按照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的绿色建筑等级,进行委托设计、施工和监理,并在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依职责分别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配合)4.压实建设全过程责任。督导建设方在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要向相关单位明示建设工程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并组织实施。设计单位按照绿色建筑等级和《东莞市绿色建筑设计要点》相关要求进行设计,编制东莞市绿色建筑设计说明专篇;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机构要按照绿色建筑等级和《东莞市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要求进行施工图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应有按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提出的审查意见,涉及变更绿色建筑等级的,重新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项目绿色建筑等级及主要技术措施;检测机构对检测中发现的不符合设计或技术标准要求的项目,应及时上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应当对绿色建筑施工过程进行监理;建设单位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开展竣工验收时,应认真查验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5.探索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在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要将住宅的绿色建筑等级、绿色性能相关指标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明确质量保修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鼓励保险公司为绿色建筑提供工程质量保险,逐步完善工程质量保证和保修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东莞银保监分局配合)6.加强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强化绿色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对绿色建筑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主体责任,加强绿色建筑物业管理,保障绿色建筑运行满足要求;推广用能系统的智能管理,加强绿色建筑运行数据收集统计,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监测和能效测评制度,为科学、高效监管绿色建筑运行提供依据;对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执行公共建筑能耗限额,对能耗水平进行评估和调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依职责分别牵头,市供电局配合)7.发展星级绿色建筑。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小区项目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在南城国际商务区、水乡新城、滨海湾新区、松山湖高新区一定区域内建设二星级及以上高等级绿色建筑。打造一批高等级的绿色建筑集聚区,促进绿色住区、社区、城区的建设,推动绿色建筑高等级、规模化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南城街道办事处、水乡管委会、滨海湾新区管委会、松山湖管委会配合)8.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按照《广东省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开展我市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授予工作。以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为依托,实行全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统一管理。实行绿色建筑标识动态管理,对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予以限期整改或直接撤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9.发展节能低碳建筑。加快发展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进一步提升绿色建筑室内空气、水质、隔声等方面的健康性能指标。探索岭南特色超低能耗建筑建设,力争建成1栋岭南特色超低能耗建筑项目。根据岭南气候特点,逐步提高新建绿色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水平,进一步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等部位的节能性能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10.加快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建立健全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体制机制,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绿色社区创建、海绵城市建设等工作,合理编制改造计划,推广适宜亚热带气候的绿色建筑技术,提高既有建筑人居品质。推动建筑节能服务机构为建筑运行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强化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责任。探索适应本地区的绿色化改造方式和技术。开展绿色化改造试点,到2023年力争建成3个以上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项目示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配合)11.推广装配式建造方式。重点推进以装配式建筑为代表的新型建筑工业化,根据《东莞市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2020—2025)》,推动各园区(镇街)落实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促进绿色建筑技术与装配式建筑技术、智能建造深度融合发展。提高预制部品部件标准化水平,鼓励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和施工安装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推行部品部件驻厂监造制度。在装配式建筑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相关企业开展装配式建筑全过程咨询服务。出台装配式建筑项目监管政策,通过市建设工程视频监控平台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常态化监督,加强项目建设阶段的监督管理。财政投资项目应实施装配式建筑,星级绿色建筑应积极采用装配化建造方式。力争创建成为广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12.应用绿色建材和可再生能源。开展我市建筑废弃物再生认定工作,推广应用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产品;完善我市绿色建材推广应用措施。进一步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鼓励有条件、屋顶面积适宜的大型公共建筑、工业厂房建筑应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进一步加大太阳能光热系统在中低层住宅、酒店、学校建筑中的应用,新增太阳能集热面积10万平方米,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装机容量36兆瓦,鼓励农房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供电局配合)13.积极落实奖励措施。积极组织实施《条例》规定的资金支持、容积率奖励、税收优惠、公积金贷款优惠等激励措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保监分局等部门要积极推动金融机构丰富和优化绿色金融产品,提升服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以及符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完善绿色建筑投融资体制机制,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绿色建筑的信贷支持,推动绿色建筑和绿色金融协同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莞市税务局、人民银行东莞中心支行、东莞银保监分局分别配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以《条例》施行为契机,强化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应全面落实《条例》和行动实施方案中明确的责任,指导本行业推动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二)加强绩效评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和绿色建筑创建行动进行指导监督,将相关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市人民政府对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并进行绿色建筑创建成效评价。
(三)加强宣传引导。组织《条例》培训,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宣传月活动,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参与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广泛宣传绿色建筑发展成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街道和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积极开展绿色建筑宣传培训、技术推广和信息咨询,营造全行业、全社会全面创建绿色建筑的良好氛围。